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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


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5年台上字第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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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