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