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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黃姓人妻不滿鍾姓丈夫與賴姓前女友重修舊好,短短2個月跟監目睹老公不斷對賴女獻殷勤,並拍下兩人一起打球、逛街、慶生、牽手等上百張親密互動照片,最後離婚並向賴女求償5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每個人不因結婚就一定要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而侵害配偶權的社交界線,僅限於與異性擁吻、共宿、裸體共浴等範疇,但鍾妻跟拍照片頂多只能證明兩人經常出遊,屬於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鍾男的前女友完勝免賠。


這個高雄地院的先進判決若上訴到保守的高院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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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