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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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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