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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foreverwind.web66.com.tw/ch60/CH13/13089/U/1195078.html


「裝監視器以維護自身安全,目的正當,但是否無意間觸法?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區某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張姓總務委員,前年間在巷弄內裝設三台監視器,引起林姓鄰居不滿,認為侵犯隱私提訴求償20萬,並拆除監視器;新北地院認為,監視器確實拍到林男住處兩處鐵門,侵害私領域時間約1年至1年半,考量裝設目的是為了居家安全,判賠林家3人合計6萬元,可上訴。

林家人提訴指出,張男所設的其中一台監視器,朝他住處的北側及西側大門、樓梯間方向監看,另一台朝他住處大門拍攝,完全掌握他家人及整棟公寓住戶的行蹤,控告張男及裝設監視器的林姓業者,除求償20萬,另要求拆除。

林男喊冤說自己只是廠商,按管委會指示安裝,與他無關;張男則解釋,他是為了防盜目的而安裝,而監視器最多僅能拍得到林男住處1樓外觀,無法拍到內部,並未侵犯隱私。

法院調查,張男所設的3台監視器,除有拍到林男住處正門鐵門外,也拍到側門的鐵捲門,已侵害到林家人隱私,但本案與林姓業者無關,加上張男已調整角度,目前已無侵害隱私問題,考量監視器拍攝時間約1年至1年半,但目的非為了監控林家人,而是居家安全,因此判張賠林家3人各2萬,合計6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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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