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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李姓婦人不滿兒子跟王姓女子交往,竟上臉書擷取王女照片,並留言一個「賤」字,經王女提告,新竹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李婦拘役20天。

判決書指出,李婦不准兒子跟王女交往,去年10月30日晚間,在新竹縣竹北市住處,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結到王女臉書個人網頁,擷取王女大頭貼照片1張,轉貼到自己在臉書的個人網頁後,於王女照片旁註記:「這種女生~是好女生????」並在留言處留了一個「賤」字。

涉公然侮辱罪

法官認為,李婦僅因不讓兒子跟王女交往,竟在網路平台張貼王女照片,並發表文字辱罵,足以貶損王女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且網際網路傳播資訊的速度極快,對於王女名譽造成的影響,難以彌補,所為不僅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並導致被害人受到精神上之痛苦,行為誠屬可議。

法官念及李婦在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無刑事犯罪前科,屬一時情緒衝動而犯法,因此判處拘役20天。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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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