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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關於前科的問題
一般來說只要是有開過庭
都會留下記錄
但如果是指將來"良民證"的申請
則要參照以下論述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簡單來說會有前科有以下情形
1.受有期徒刑宣告
2.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宣告
3.受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宣告
4.上述情形皆無緩刑
反之若受拘役、罰金宣告則不會有前科
至於有關緩起訴宣告,既然案件尚未進法院,亦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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