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主要規範者
包含非法(未經許可)持有、寄藏、陳列、製造、販賣、運輸制式槍砲或非制式槍砲、子彈等
在刑度上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非制式槍枝須送殺傷力之鑑定來確認是否屬於該條例處罰的範圍
該條例中有部分較為特殊的條文如下
1.持有空氣槍犯本罪者,得減輕其刑
2.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3.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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