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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課


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配偶間贈與土地,依土地


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包括在上開


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之範圍。


(95年判字第 9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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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