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


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


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


請求權。


(93年判字第 13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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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