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毒品海洛因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買賣之價格,各有差異,


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


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


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


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


,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


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


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毒品為非法交易,政府查禁森嚴且


刑責極重,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


險之理。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


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


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被告黃XX為智識正常


之成年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


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而被告僅屬一般認識之


人,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被查緝科以


重刑之風險,無償代購之理。被告販售毒品予,有牟取價差之


利益甚明。


(台高院101,上訴,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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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