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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標權具有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自國外
輸入經商標權人或合法被授權人所製造、銷售使用註冊
商標之真正商品,而於內國販售,於我國交易通念上,
其商品來源為商標權人,且品質相同,自商標之功能而
言,消費者並無來源、品質不同,或混淆誤認之虞,故
真品平行輸入及銷售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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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經商標權人或合法被授權人所製造、銷售使用註冊
商標之真正商品,而於內國販售,於我國交易通念上,
其商品來源為商標權人,且品質相同,自商標之功能而
言,消費者並無來源、品質不同,或混淆誤認之虞,故
真品平行輸入及銷售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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