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



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



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