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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
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
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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