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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外遇逼簽「離婚契約」? 法官打臉認有效」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黃姓女子指稱遭丈夫誣陷外遇,逼迫預立「離婚契約」,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更進一步要脅她簽離婚協議書,令她痛苦不堪,因而向士林地院請求確認離婚契約與協議書均無效,但法官認為,黃女確實曾外遇,被判要賠丈夫20萬,且簽訂時沒有受到威脅恐嚇,予以駁回。
依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夫妻其中一方擔心日後有虐待或侮辱的情事,預立離婚契約者,該契約與善良風俗違背,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黃女提告指出,丈夫沒有證據,卻一再誣指她有,還對她施暴,並和女兒私擬預立離婚契約,前年3月30日,在婆婆和女兒面前,打開攝影機,逼迫她朗讀後發誓,接著簽名畫押,簽下預立離婚契約,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