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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張文川、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許川被控性侵同居人的18歲女兒小君(化名),5年施虐518次,許男為了滅口,竟用煞車鋼線勒死她,性侵部分因士檢搞烏龍,弄錯起訴時間,另行起訴,至於殺人罪部分,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無法證明許川泯滅人性,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沒有賠償也沒道歉
小君父親接受電訪時,嘆了一口氣說「無法接受、不能原諒!」指許川不僅沒有賠償,連一句道歉也沒有。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最應該負責的是士林地檢署,517次性侵案,除了靠被害人供述,還應有相當舉證,只用簡單的數學,每星期性侵幾次來推算次數,難以說服法官,何況被害人已死亡,更難將許川的性侵定罪。
「反廢死聯盟後援會」總召集人陳正育說,嫌犯只要會演戲,就能逃死,對無辜枉死的死者很不公平,5年500多次性侵,不能一筆勾銷當做沒事,他呼籲婦女團體應該站出來抗議,也寄望法官能拿出良心,因為誰無母姊妻女?要將心比心!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許川性侵小君518次及殺人,一審全面採認,共判刑2496年,併入殺人罪的死刑,但高院二審認為,起訴所指性侵時期是「95年間至100年9月14日之前」,次數是檢方推估,故因「舉證不足」而無罪,只有9月14日這最後一次,才有許的精液衛生紙團為證,故只採認這一次性侵。

因二審時已就殺人罪部份判處許川死刑,高檢署認為既已判死,就未再針對517次性侵無罪部份提起上訴。
沒想到,到了最高法院,認為最後一次性侵在9月14日當天,而非14日「前」,遂認定它不在起訴範圍內,二審是「訴外審判」,要求士檢重新起訴才對,最高法院遂撤銷這條性侵罪,只將殺人罪發回更審。至此,517次性侵全數無罪定讞。

二審時判死刑的殺人罪部分,到高院更一審卻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就此定讞,許川逃過一死。

高院更一審是認定「許男同時具有善與惡兩面」,沒有足夠證據可證明他已達「罪無可逭、永無教化」程度,也未達「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所訂定的「情節嚴重可判死刑」程度,沒有判死刑的必要;最高法院支持更一審見解,認為許川長期提供小君生活費,還拿自己的提款卡讓小君領錢,無法證明許泯滅人性。

只認殺人不認性侵
至於「第518件性侵案」,士檢亡羊補牢,去年11月21日另行起訴,士院開過兩次庭,許川神色自若,只認殺人不認性侵。

判決指出,58歲許川原本經營鵝肉店,與小君的母親同居,被控從95年開始性侵小君,直到小君之母自殺過世後,100年底,小君找生父陪同控告許川性侵,許川曾因性侵罪入監服刑,擔心再入獄,哭求撤告,未獲回應,同年11月29日清晨5點,許侵入小君住處,掐死小君,再以煞車鋼線將小君吊死床頭,偽裝成自殺。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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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