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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曾酒駕被查獲,又因貪杯騎機車,被處9萬元罰鍰及吊銷大貨車駕照3年,他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以林第一次酒駕是4年前,不能算兩次,且騎機車酒駕不能吊銷不相干的大貨車駕照,裁定撤銷原處分。但二審有不同看法,認為算兩次酒駕,且應吊銷大貨車駕照,改判敗訴。

林姓男子今年5月間酒後騎機車被查獲,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他曾有酒駕紀錄,依照今年3月起實施的新法規定,5年內有兩次酒駕紀錄,處9萬元罰鍰,並吊銷他的駕照3年,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認為自己是騎機車,不是開大貨車,不應吊銷他賴以維生用的大貨車駕照;且主張5年內酒駕兩次,應該從新法實施起算,不能溯及既往。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姓男子所辯有理,撤銷交通局的處分。

但二審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新法所謂的兩次酒駕,應包括新法實施前;且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職業駕駛人應具備較一般人高的駕駛品德。若駕駛人僅領有聯結車、大 客車或大貨車駕駛執照,卻違規酒後騎重型機車,如僅禁止他騎機車,仍准駕駛大貨車,顯然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目的,因此應該吊銷大貨車駕 照,全案不得上訴。

警方表示,騎機車或駕駛轎車被查獲酒駕,是否應吊銷大貨車駕照,至今仍無定論,法官判決不同。警方遇到這類案件,仍會吊銷大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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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鄭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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