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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台勞動 字第 6664 號


勞動基準法第卅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
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卅六條所定之例假,第
卅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卅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
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由上述函釋此可知就算是計件或計日工人,仍然享有休假的權益,並且在休


假期間雇主仍然須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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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