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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醫師的相關法律就其性質來區分,不外乎


(1)、刑事責任:醫療糾紛的受害人認為醫師實施醫療行為時,因過失而致病患死傷時,可分別依刑法第276 條及284 條向醫師為刑事上的追訴。


(2)、民事責任:同時成立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契約不履行」之雙重責任。若有醫療糾紛發生,在民事責任方面,則可能有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3)、行政責任:醫師法相關規定


此外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危險責任類型之範圍,就消保法之規定是否適用於醫療行為,學者間眾說紛紜,以往實務界之見解,往昔亦不一致。自醫療法第82 條第2 項於934 9 日修正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多認為醫療行為已無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原則」之適用


惟所有類型之醫療行為是否因此全然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服務」不無疑問?另外學者對醫師與病人間特殊關係、醫療機構的定位及醫師個人的服務仍多所爭議,並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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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