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一旦發生,便須加以處理,一般社會上的處理模式有二,一為透過訴訟外的處理模式,另一則為訴訟上的處理模式。
一 訴訟外的處理
1.民法上和解
2.醫事審議委員之調處
3.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
4.民事訴訟法之調解
5.仲裁法之仲裁和解及調解
二 訴訟上的處理
1.民事訴訟上之和解
2.刑事訴訟告訴及自訴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事件,須先判斷是否醫師有過失,實務上係由法官或檢察官函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醫事鑑定小組加以鑑定。
依我國實務,法官對於醫審會的鑑定意見,仍得依照自由心證加以判斷之。又鑑定人之鑑定,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但鑑定報告顯有疑義時,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不得專憑不實不盡之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證據,40年台上字第71 號判例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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