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車禍法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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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頻繁的今天,萬一不小心發生車禍當事人或家屬可依循下列處理原則:

1.先注意是否有人員的傷亡,如果有的話該車禍就涉及刑事傷害等罪。若僅是財產損害,由於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那就只是民事責任。

2.若雙方是輕傷,車輛有毀損則第一時間報警後,警方會對現場做拍照,並且在事故現場會對雙方做初步紀錄。該紀錄包含了車行的方向、速度、間距,事故為何發生等。
該紀錄非常重要會與將來所謂的 #初步分析表 有關。警方的初步分析表會記載雙方間的過失程度以及對於事故發生的判斷。當車禍發生時,頭腦往往呈現一個緊張的狀態,而對於所陳述的內容若有錯誤,則將影響往後的初步分析及車禍鑑定,所以現場的紀錄製作時務必冷靜。

3.日後警方可能會約詢做一筆錄,並且詢問是否提告,這時可要求警方出示之前所製作的現場紀錄等,並且這段時間去思考現場紀錄是否完全正確出自真意,警方也可能已經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供確認。之後就等待所謂的初步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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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55.html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王姓男子2015年開車載老婆要去屏東祭祖途中急性中風,車子失控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4名機車騎士,釀成2死2傷,卻遲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11年3月因急性心肌梗塞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急診、手術,本應注意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不得開車,2014年又就醫發現心收縮功能僅剩25%,為重度心衰竭者等情。其身體狀況可能隨時會有意識障礙、肢體無力等突然狀況發生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其本不得駕駛車輛,竟疏未注意,於2015年7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承租的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徐女從鳳山區鳳頂路欲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祭祖。
未料,王男駕車途經鳳頂路上新竹物流大門口前方之有號誌路口時,急性腦中風,瞬間意識不清、肢體無力而無法操控車輛,其駕駛的車輛因此未在紅燈號誌亮起時停車,撞上在王男車前方停等紅燈的陳女、邱婦、黃男、張婦等人的機車,人車倒地,造成陳女、邱婦傷重不治,黃男,張姓婦人則全身多處受傷。
案經4名被害人與家屬提告,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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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55歲計程車運將鄭朝安(原名鄭國陞)當起「車禍蟑螂」,趁駕駛變換車道、右轉或公車靠站時,故意加速直行擦撞,製造假車禍索賠詐財,還以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為證,47人出面提告,高等法院昨依17件詐欺取財罪重判他4年8月徒刑定讞,須入獄服刑;另有30件詐欺未遂案,被判6年6月可易科罰金之刑,換算罰金高達234萬元。

判決指出,北市交通大隊接獲各分隊彙整的車禍資料,發現多起車禍被害人都是鄭朝安,而鄭是有20多年經驗的運將,警方直覺「有問題」,將資料轉給專辦車禍詐欺的市刑大員警莊育銘調查;同時,有一家保險公司發現,多名車主申請車禍理賠,車禍對象竟然也是鄭朝安,懷疑鄭涉不法而報警,全案因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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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車禍後導致受害人重傷甚至死亡


而受害人家屬或是受害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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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車禍


如果不是太嚴重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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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車禍發生後


提起之民事求償之數額為何


實有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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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可大可小


與發生車禍時,被害人係輕傷或重傷甚至死亡而定


A.若以一般的小車禍而言而未有人員受傷之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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