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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稱10年才能復原求償68萬  法院只判賠2萬」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王姓路人前年4月被黃姓男子飼養的米克斯犬咬傷右小腿,王男憤而提告,指他被狗咬後身心受創還到精神科就診,恐需10年才能恢復,求償68萬元,但高雄地院認為王男傷勢輕微,10年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求償無據,判黃男只需賠王男2萬元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

王男提告說,前年4月28日下午他行經高市華新街時,因黃男沒將飼養的米克斯犬綁好,使狗兒跑到街上咬傷他的右小腿。他被狗咬後時常想起被咬經過,精神受創,甚至到精神科就診,因此請求黃男賠償醫療費、褲子損害、就醫交通費、民俗療法費、訴訟顧問諮詢費與精神耗損10年恢復補償60萬元等,合計68萬8千多元。

王男求償68萬元部分,法官認為王男雖提出他到市立醫院精神科就診的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單,但照會單上的「衡鑑結果」所記載,只是王男自己主觀片面陳述的內容,並非醫生的診斷結果,認為王男求償無依據,最後僅判決黃男賠償他2萬元慰撫金。

至於刑事部分,因雙方未達成和解,飼主黃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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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