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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貴!土地登記錯2個字  國庫損失460萬」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莊姓男子花了上千萬元購買「建築」用地,半年後地政機關以登記錯誤為由,通知改為「農牧」用地,頓時損失460萬元,憤而聲請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要負擔這筆錢,一個字賠230萬元。

100年12月底,莊姓男子以1241萬元向薛姓地主購買屏東縣萬丹鄉竹林段10筆土地,隔年3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土地使用種類均記載為「建築用地」。

不料,半年過後,屏東地政事務所卻發函告知,由於地政人員辦理土地登記時疏忽,上開土地應改為「農牧用地」,莊姓地主一夕之間,土地價值損失460萬元,於是請求國家賠償。

屏東地政事務所坦承登記有誤,但指莊並未能舉證因錯誤登記而受有損害。又說,土地價差損害於購地時即已造成,其後地價變動實與物價波動、市場供需、周邊環境等因素有關,不是登記錯誤所致,並認為莊本身也有過失,應酌減金額2分之1。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莊應信賴地政登記,始購買土地,如今建地變牧地,的確損失460萬元,改判莊勝訴。不過,此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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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