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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ATM招牌砸傷人,店長未設警示遭判拘役20日」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板橋區某間超商店外牆面的ATM招牌掉落,砸傷婦人頭,新北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超商楊姓店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98年4月24日上午,楊姓店長發現店面外牆上的ATM廣告招牌螺絲鬆脫,竟未在ATM廣告招牌附近設置警示標誌,僅登錄超商報修作業系統報修,孰料,外包商卻搞了個大烏龍,以為是ATM壞掉,以至於到場維修人員無法處理。3天後,婦人至超商騎樓打公共電話,ATM招牌因鬆脫自公共電話上掉落,砸中婦人頭部,致使婦人當場跌坐在地,右眼視力也受到影響。

法院審理時,楊姓店長表示,她依超商作業流程規定申請報修,已盡義務,報修後維修招牌義務已轉至銀行或廣告招牌外包商,相關警告標示應由他們設置。

但法官認為,楊女是超商店長,是超商的第一線管理者,業務範圍包含現場所有設備的管理、維護,且招牌鬆脫、掉落砸傷婦人,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認定楊女有疏失,判處她拘役20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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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