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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酒後猝死求償被拒 法院用這理由改判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赴印度出差,返國前被發現酒後心肌梗塞死亡,但保險公司以「非外來突發事故」為由拒絕意外險理賠,陳家不滿打官司求償,一審判陳家敗訴,但高等法院依陳男同事證詞等事證,認定此案應屬意外事故,並採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以保險公司無法證明陳男是因「疾病」等因素死亡,今逆轉改判陳家勝訴,保險公司須支付500萬的全額理賠金。

100年1月,37歲陳姓男子奉派赴印度出差半個月,行前投保500萬的意外險,回台前一晚,陳男在旅館內和吳姓同事徹夜聊天,喝掉一瓶威士忌洋酒,吳男上午6時醒來,發現陳男倒臥浴室地板、全身溼透且當時淋浴間有積水,陳男頭部有撞傷傷口,已無意識死亡。

陳男母親認為,兒子出差前身體健康無異狀,也無心血管的疾病,是因意外事故誘發心肌梗塞而死亡,因此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500萬意險理賠金。

但保險公司指出,依印度官方的死亡報告,記載陳男致死原因是心肌梗塞導致的心因性休克而死,陳男生前可能不知道自己罹患心臟方面疾病,或知道但尚未就診,此外,另從陳男身上僅有枕骨部位的擦傷等事證,都不足以認定陳男死亡原因是因外來的突發事故所致,拒絕理賠。

陳家不滿,打官司求償500萬元,一審判陳家敗訴,陳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認為,依吳姓同事證詞、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無法排除陳男飲酒是造成心肌梗塞的可能性等事證,陳男可能是因飲酒後到浴室因地板濕滑跌倒,頭部撞擊失去意識,並倒臥相當時間後致全身衣褲浸溼而身體失溫,引發急性心股梗塞死亡。

高院也指出,因案發地在印度,有舉證上困難,而陳家已盡可能舉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此案應採「舉證責任分配」規定,但保險公司無法對其主張盡舉證責任,即能夠證明陳男非因外來突發事故,而是因「疾病、老化、細菌感染」等因素死亡,因此今改判保險公司應理賠陳家500萬元,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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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