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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清華、劉濱銓/綜合報導〕高師大研究生王嘉瑜2007年參加全國自由車競賽墜谷身亡,家屬聲請國賠,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當時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改制併入高雄市政府),未依法申請使用道路,且未在危險路段豎立警告標誌,應負過失責任,推翻一審王女應負5成過失責任,判決市府應賠王家68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王父︰總算遇到包青天
王嘉瑜父親王國雄昨說,總算遇到包青天,明明是活動規劃的疏失,不是交通事故,怎會用兩造應各負幾成責任的方式判決?如今判決還給家屬公道,讓往生的女兒不用再受冤屈。

2007年12月,26歲王嘉瑜參加高雄縣政府與縣體育會舉辦的全國自由車公路賽,王女騎到六龜山區道路,靠近終點前1公里處的建山二橋下坡轉彎處時,因橋面有寬1公尺坑洞,王女反應不及而摔車,墜谷身亡。

一審認為,承辦單位賽前未依法向公路總局申請使用道路,也未向參賽者說明路況或豎立警告標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疏失;但王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判高雄市政府應賠王家129萬餘元。

家屬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公務員有疏失,另認為王女歷經數十公里激烈競速後體力下滑,在接近終點最後衝刺階段,對於下坡右轉彎後的路況變化,根本無法反應,本身並無過失;且主辦單位未替選手投保個人意外險,應賠王家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保險費等合計689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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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