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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外遇逼簽「離婚契約」? 法官打臉認有效」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黃姓女子指稱遭丈夫誣陷外遇,逼迫預立「離婚契約」,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更進一步要脅她簽離婚協議書,令她痛苦不堪,因而向士林地院請求確認離婚契約與協議書均無效,但法官認為,黃女確實曾外遇,被判要賠丈夫20萬,且簽訂時沒有受到威脅恐嚇,予以駁回。

依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夫妻其中一方擔心日後有虐待或侮辱的情事,預立離婚契約者,該契約與善良風俗違背,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黃女提告指出,丈夫沒有證據,卻一再誣指她有,還對她施暴,並和女兒私擬預立離婚契約,前年3月30日,在婆婆和女兒面前,打開攝影機,逼迫她朗讀後發誓,接著簽名畫押,簽下預立離婚契約,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黃女控訴,簽約後隔天,丈夫就逼她回答外遇嘿咻次數,幾天後又拿著預立的離婚合約,逼迫她到事務所簽下離婚協議書,使她一無所有,一切都是在脅迫下發生,她根本不願意。 但丈夫洪姓男子表示,黃女和小王周姓男子聯手,對他胡亂提告,指控許多不存在的犯行,他不僅要照顧80歲中風氣切、全身癱瘓的母親,還要應付官司,忙得焦頭爛額,他要求簽預立離婚契約時,有和黃女討論過,加以修改,並未強迫。

法官認為,黃女因違反婚姻忠誠,被法院判必須和小王周姓男子連帶賠償丈夫洪男20萬,顯見外遇一事非憑空捏造,且勘驗簽下契約時的錄影內容,黃女口氣和情緒皆正常,未被脅迫,主張被逼切預立離婚契約,並無理由,予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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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