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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志╱綜合報導】在外租屋難免遇上鄰居、室友不能配合生活作息,或遭遇急事必須提前解約的情形,此時,須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才算合理?若是房東要提前解約,又應該如何賠償房客?專家表示,提前解約的賠償金額,應以契約簽訂的條文為主,任何一方違約都須賠償被害方,若契約無詳細約定,通常以1~3個月的租金為合理的賠償金額範圍。

責任歸屬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表示,租屋族在簽約時,不會太在意契約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方式,但市售租屋契約版本通常較保障房東權益,除有可沒收全數押金的條文外,更有要求5倍租金的賠償金額,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屆時若想要求房東減免,只能向房東求情。
不過,《民法》同時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房客可向房東要求提前解除租約,例如房屋出現損害,房客已告知房東,但房東卻遲遲不肯修繕;或房屋出現瑕疵,危及到房客安全與健康的時候,此時房客可主張終止租約,而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可向法院聲請酌減
崔媽媽義工律師李岳洋說:「提前解約在法律上視為違約行為,一般來說,在租賃契約中都會載明違約金如何計算。」若沒有記載,被害方依《民法》規定,仍有權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此時,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往往成為雙方在法院的攻防重點。
假設房客簽約1年,但僅住1個月就要求解約,房東依法可向房客要求剩下11個月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但此時房客也可主張「損益相抵」,也就是說,若房東在房客解約後,仍將房屋出租給第3人,房東所受損的租金將相對減少。不過,因相關計算方式繁複,且皆須證據證明,因此,一般建議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即明訂違約金額,未來若任何一方違約,都可依照契約所載賠償,合理範圍約1~3個月。
在常見案例中,常有房客因簽約時未注意,被要求付出高額賠償金,李岳洋表示,若真的覺得賠償金不合理,可拒絕繳付,等待對方提出告訴,再向法院聲請酌減,法官有機會判決違約方,支付較合理之賠償金。

房客何時可終止租約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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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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