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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考試院前考試委員張男,在擔任律師高考典試委員長後,遭大學同學呂姓律師發文指稱「其後政黨輪替,國家職位,成了不同陣營的分配物,一下子成了考試委員、典試長」等語,張氣得向呂提告求償,但今台北地院認定呂男是針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不須負賠償之責,判張敗訴,可上訴。

據悉,張男多年前曾擔任律師高考典試委員長,負責提名、遴選命題委員,結果昔日在台大法律系的同窗呂姓律師於事務所網站上發文指稱「跟他打招呼,有時也難於獲得他的回應」、「已非當年的開心果,變得怪怪的」、「成了不同陣營的分配物,一下子成了考試委員、典試長」等語。

張男認為,相關言論已貶損其於社會上之評價,且在Google上以名字搜尋,第4篇就可找到該篇文章,明顯侵害其名譽權,主張呂男應刪文並賠償100萬元,另須登報道歉。

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當時身為考試委員、典試長,具備公眾人物身分,呂男是針對公共議題作出評述,難認有惡意貶損對方之意,此外也未刻意捏造、虛構不實事項,屬言論自由之行使,無須為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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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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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