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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53歲的李姓男子多年前與葉姓前妻離婚後,在中國迎娶蔣姓女子為妻,但葉女離婚之後身染重病即將辭世,要求與李男再結連理,李男含淚允諾,在病房內簽下結婚證書,事後卻被移民署認定重婚;台北地檢署調查,96年之前,結婚必須要有公開儀式,李男在病房中簽下結婚證書,不具結婚效力,認定不構成重婚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律師柯林宏指出,我國結婚在96年修法改成「登記生效制」,在此之前結婚主要構成要件,是要有公開的儀式並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如果單純到戶政機關登記不算生效,故李男應不構成重婚罪。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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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