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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四年前颱風天,陳姓騎士酒駕載林女,行經屏東縣德新路,跌落長約130公分、寬60公分大坑洞翻車,林女癱瘓要求國賠500多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屏東縣政府賠償214萬元。

100年8月31日晚上11點多,陳男騎機車載林女,途經屏東縣長治鄉德新路,跌落長約130公分、寬60公分大坑洞,導致車輪爆胎,林女中樞神經顯著障礙,左側偏癱,終身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照料,林家屬認為道路管理有疏失,聲請國家賠償,要求給付精神撫慰金、工作能力損失、醫療等費用共524萬元。

被告屏東縣政府指出,肇事路段均有按時派人巡查,未發現異樣外,31日當天,強烈颱風南瑪都來襲,轄區內多處道路損壞,立即派人修復坑洞,已盡積極管理責任。

又說,機車輪胎直徑約40公分、前後輪軸距約110公分,而坑洞深5.5公分、長130公分,倘若有駛入機車極可能陷在坑洞內,縱然駛離坑洞亦會產生劇烈彈跳而失控摔倒,但機車卻於駛離坑洞58公尺後才發生事故,顯然未經過坑洞,否認過失。

屏東地院調查,天候不佳,陳酒駕又超速應負責,判決屏東縣政府不用賠,林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縣府疏於管理、維修道路確有疏失,但陳天候不佳酒駕又超速,與林女也應負六成責任,改判林女勝訴。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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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