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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
有鑒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規劃
用遺囑來對遺產做事先的分配已經日漸普遍
故擬簡單介紹遺囑如下
所謂的遺囑係指遺囑人預先為分配遺產的意思表示,待遺囑人死後始發生效力
依照民法第1189條遺囑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遺囑的內容多半是描述財產的情況與分配
以自書遺囑為例可以下列寫法:
1.不動產部分
座落於XX地號不動產.......由長子繼承
座落於XX地號不動產.......由配偶繼承
2.動產部分
股票由長女繼承,銀行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3.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等等
簡略敘述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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