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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


有鑒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規劃


用遺囑來對遺產做事先的分配已經日漸普遍


故擬簡單介紹遺囑如下


所謂的遺囑係指遺囑人預先為分配遺產的意思表示,待遺囑人死後始發生效力


依照民法第1189條遺囑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遺囑的內容多半是描述財產的情況與分配


以自書遺囑為例可以下列寫法:


1.不動產部分


座落於XX地號不動產.......由長子繼承


座落於XX地號不動產.......由配偶繼承


2.動產部分


股票由長女繼承,銀行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3.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等等


簡略敘述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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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