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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寓大廈中有許多住戶


對於牽涉有關所有住戶之共同事務


必須要有一個意思決定機關


來決定公共章約的內容、重大修繕、重建


及有關住戶之間的爭議、公寓大廈管委會的組織及成員


故依照公寓大廈管委會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及同法第25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以決定公寓大廈之共同事務事項


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其決議


除非其招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


否則其效力及於全體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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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