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款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為不
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係基於政府稅收本即須挹注作為公立學
校等公立教育機關之經費,而透過民間捐贈亦可達到相同施政目的
之考量;故該款所稱公立教育機關自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
注經費之公立教育機關,而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公立教育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5年判字第 569 號)
全站熱搜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款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為不
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係基於政府稅收本即須挹注作為公立學
校等公立教育機關之經費,而透過民間捐贈亦可達到相同施政目的
之考量;故該款所稱公立教育機關自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
注經費之公立教育機關,而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公立教育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5年判字第 569 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