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係經濟部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



布,其有關架空電線與地面垂直間隔之規定,已有安全上之專業



考量,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符合該規則設置之電線,應足確保安



全無虞。本件架空屋外高壓供電導線之高度,符合該規則所定之



基本垂直間隔,為原判決確認之事實,則設置機關或負有安全監



督責任之被告,於不違反其客觀上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



下,在通常情形一般人俱應予以容認,而作適切之相應行為,不



致高舉導電物品行經電線下方,期能共維安全,自有正當之信賴



;故被害人垂直持魚竿行經上開高壓供電導線下方,要屬其自身



之危險行為,不能令被告負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 93年台非字第 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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