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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因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觸犯貪污治罪條例,2012年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將張榮味處以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台南高分院今(24)日更三審判決出爐,維持更二審的結果,可再上訴。

張榮味2002年擔任縣長時,因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被判刑,張榮味涉嫌收賄。2004年6月檢方搜索雲林縣政府、承包商達和環保公司,8月26日搜索張榮味虎尾青埔公館,張榮味就此人間蒸發而遭到通緝,逃亡了107天,成為台灣第一個遭到通緝的縣長。

2005年因案遭到停職,雲林地院一審時判張榮味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追繳沒收;而二審、更一審時,因證人證詞反覆、矛盾,因此張榮味獲判無罪;更二審宣判,張榮味被處以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

台南高分院今(24)日更三審判決出爐,將張榮味處以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維持更二審的結果,可再上訴。根據《中央社》報導,張榮味對於此次判決還沒有回應,但他的女兒、立委張嘉郡非常驚訝,她表示,焚化爐包商已表明未與張榮味接觸,沒有人證、任何證據及金錢往來,對法院的被判感到質疑,一定會再上訴。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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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