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
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
首之要件不符。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
款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
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
,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第三目亦定有明文
。而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職司犯罪偵
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
之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
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
。
(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85號)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