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


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


首之要件不符。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


款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


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


,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第三目亦定有明文


。而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職司犯罪偵


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


之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


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



(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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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