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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如何定義?買到跳樓房子算『凶宅』嗎?法院這麼說」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詹姓婦人花400萬元購屋後發現,2年前有人在該棟樓跳樓身亡,認為被騙,以買到「凶宅」為由起訴解除契約。基隆地院認為,詹婦買的房子不是跳樓處,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是凶宅,判她敗訴。詹姓婦人去年透過李姓房仲經紀人,向林姓婦人購得一間市值400萬元的房子,唯交屋前,從當地里長陳麗環口中得知,2年前,有人從該棟房子的5樓跳下來,陳屍在詹買的房子前。詹據此以林在不動產標的狀況說明書中,未標示為「凶宅」,要求解除契約返還400萬元,已給李的4萬元仲介費也一併吐出來。

由於法律對「凶宅」並無明確定義。法院搬出內政部97年間對凶宅的定義認為,是要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內,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法院調查,在詹婦購屋前2年,確實有人從該棟房屋的5樓跳樓身亡,但陳屍的位置是在該棟房屋一樓停車場鐵捲門外約2公尺處。法院調查發現,依當地的地形,詹婦買的房子實際上是在2樓,並非在一樓,輕生者是從該棟5樓跳下,並非從詹婦買的房屋跳樓,因此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

法院認為,詹婦請求解除契約為無理由,判決詹婦敗訴。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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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