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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要旨】105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

是否「不能犯」,其行為有無危險,係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 、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而所謂「 危險」,不能純以法益是否受損為唯一標準,如行為人所為引起群眾之不安,造成公共安寧之干擾,並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效性之信賴,破壞法和平性者,亦係有危險。

即此處所謂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及法秩序之危險,始不致過度悖離人民之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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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