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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屏東男子林再居開車行經屏東市建國路時,撞上因沼氣壓力彈到路旁的人孔蓋,導致車子失控撞擊安全島,小貨車起火燃燒,林男慘遭燒死,車上林妻嚴重燒傷,事後林妻和4名子女提告聲請國賠,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判決縣府國賠367萬6159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01年5月11日凌晨2點30分,屏東市建國路上人孔蓋,因沼氣壓力和車輛輾壓,彈到路面形成障礙物,此時林再居開小貨車載妻子謝女沿建國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時,閃避不及,撞上人孔蓋,車子失控撞到安全島後起火燃燒,林男被火焚身,送醫後,兩天死亡,林妻則全身25%皮膚燒傷。

林妻和子女認為,縣府疏於養護人孔蓋,導致人孔蓋彈飛釀禍,要求縣府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慰撫金等費用;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縣府養護道路不周,釀成死亡車禍,應負主要責任,林男開車超速,應自負3成責任,判決縣府應國賠367萬餘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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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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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