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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應檢附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療院(所)、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經財政部函釋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 之醫藥費收據憑證供核。 該局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就其所檢附之醫療費用收據查核結果,其列報須長期照護之受扶養 親屬醫藥費列舉扣除額70萬元,分別為公立醫院就診之醫藥收據13萬元、支付與其他合法醫院開立之醫藥收據36萬元及自行至藥局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尿 布、奶粉及健康食品等) 21萬元。經查其中自行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費用21萬元,非屬醫療行為之必要費用,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剔除該等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有列報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用,須依前揭規定檢附收據憑證,惟若非屬醫療行 為之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受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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