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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中風,高中生告父討扶養費」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高中生自小父母離異,他跟母親一起生活,母親中風且低收,生活困頓恐無力升學,他要求父親給付每月2萬元扶養費,法官考量黃父仍要扶養未成年女兒,判准每月給付兒子6000元扶養費,全案仍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黃父與妻子於89年離婚,約定由妻子單獨負起養兒之責,雖然收入不固定,仍獨力扶養兒子到17歲高中,但母親也累倒中風臥床,母子僅靠低收補助過活,面臨斷炊與休學壓力,兒被迫告父,請求給付扶養費。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認為,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不因離婚而影響,因聲請人現仍在學,無謀生能力,也無自有財產可維持生活,為人父者依法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況且黃父月薪約4萬元,較前妻優渥,判高中生勝訴,生父每月需給付扶養費。

不過,法官審酌黃父另有11歲女兒需扶養,黃母按月領有家庭生活補助5900元,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生活補助5900元,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高市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9735元,裁定黃父每月須給付兒子6000元扶養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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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