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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不養家媽媽養  妻告夫遺棄不成立」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張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0多年,夫妻倆原本感情恩愛,後來因故漸漸疏離,妻子不滿丈夫棄家庭於不顧,多年來也不出錢養家,氣得翻臉提告遺棄;台北地檢署認為,妻子已支付孩子所需的扶養費用,孩子的生存並無立即危險,縱使張男不盡扶養義務,但考量此為民事責任問題,所以將張男不起訴

妻子指控,自101年開始,孩子的扶養開銷即由她支付,丈夫則來去無蹤,不僅不過問家中狀況,也不拿錢出來養家,明知對兒子有扶助、養育的義務,卻棄妻兒於不顧。

檢方認為,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才成立,若只是沒盡到扶養孩子的義務,但孩子仍有其他人為其扶養,沒有不能生存等立即危險,則屬於民事責任問題,不構成遺棄。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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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