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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男子,與前妻余姓女子離婚後8個月餘,余女剖腹產下1名女嬰,經親子鑑定,女嬰的生父是余女現在的男友陳姓男子;李男以懷孕週數回推,認為女嬰是余女在尚未與他離婚前,與陳男發生性行為所生,怒告余女、陳男妨害婚姻。
不過,婦產科醫師說明,臨床懷孕週數與受孕日有14天之差,余女受孕時,已是離婚後,法官採信醫師證詞,判2人無罪。
李男、余女於去年4月1日離婚,余女於8個月餘後,剖腹產下1名非早產女嬰,因離婚前2人已分居,親子鑑定女嬰是陳男的骨肉,李男以余女懷孕38週餘回推,認為余女、陳男是在去年3月底發生性關係,但當時他與余女尚未離婚,怒告余女、陳男妨害家庭。
法院請替余女接生的林姓婦產科醫師說明,懷孕週數是以孕婦最後一次月經的起始日起算280天,也就是40週,但女性要排卵才會懷孕,而月經起始日到排卵約隔14天,所以臨床上計算懷孕40週,但如果是從受孕那一天算起,其實是38週,即266天。
林姓婦產科醫師說,余女於懷孕38週又1天剖復產,李男以此回推,認為余女與陳男於103年3月底發生性行為,但以較精確的受孕日計算,余女的受孕日為103年4月10日,前後有可能差個1 、2天,但不太可能在3月底受孕。
法官調查,李男、余女於101年10月間結婚,因感情不睦,余女於隔年3月離家,夫妻倆分居,婚姻關係有名無實,2人並於103年4月1日離婚。

但李男於去年底,從余女的胞妹口中得知「姊姊生了1個女兒!」並於今年3月間得知女嬰的生父,可能是陳男。且因女嬰要報戶口,余女也打電話給李男,麻煩他跟她到戶政事務所,簽否認親子關係文件,經親子鑑定,女嬰為陳男的骨肉。

余女供稱,她與陳男是去年初團體聚餐結識,但只是朋友,2人是在她離婚後才開始交往,離婚前沒有發生性行為;陳男也供稱,2人是在去年4月間的清明節連續假期,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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