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長風律師事務所台北所:http://www.foreverwindtp.com/ 諮詢電話:02-23131873
長風律師事務所高雄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諮詢電話:07-2853998
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76388

〔記者王定傳/綜合報導〕強生化學製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食品,輾轉賣給消費者,涉嫌違反食安法;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強生添加碳酸鎂的時間點有5次在102年4月以前,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並未構成犯罪,第6次非用於賜爾康健內,且無證據顯示該食品危害人體安全,判負責人黃柏熊等3人無罪,可上訴。

判無罪另一原因 無證據顯示危害人體
今年4月,知名胃腸藥「鄭杏泰胃達樂」爆發使用工業用碳酸鎂製藥後,人心惶惶,新北市衛生局主動稽查轄內藥品製造廠,發現三重區「強生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弘洲行購入台南「允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食品,再賣給消費者。

檢方調查,強生於100年開始,至去年7月止,分6次採購屬工業用的「A102鹽基性碳酸鎂」,但強生卻違法添加,製成「賜爾康健」出貨給診所出售,起訴強生負責人黃柏熊、採購人員賴美花、檢驗人員張登富3人。

不過,3人都否認犯行,新北地院法官調查,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碳酸鎂中的氧化鈣,不得超過0.06%,但其碳酸鎂的氧化鈣含量分別達0.23%至0.46%不等,確實不符標準。

法官認為,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10款中的「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是於102年6月間修正時新增,黃男等人於102年4月前所為,因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並未構成犯罪,至於第6次採購,並未用於「賜爾康健」內,且本案無證據證明強生所製造的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情形,強生應只違反食安法第47及48條規定,屬於行政罰,判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長風律師事務所臺灣黃頁(台北):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269
長風律師事務所臺灣黃頁(高雄):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8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