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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李男,去年10月在網路上結識蕭女,兩人認識1週就同居,不到1個月就結婚,但婚後不到半年就離婚,事後,蕭女以2位離婚證人未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要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李男也以同樣理由,提出反請求,主張確認婚姻不存在,新北地院今審理終結,認定證人均未確認雙方是否有結婚或離婚真意,判決雙方結婚、離婚均無效。

李男去年10月8日認識蕭女,同年10月26日2人結婚,今年4月初,李男以蕭女隱瞞曾結婚生子及患有憂鬱症、又有自殘行為,他不甘長期折磨離家,要蕭女自找2位離婚證人辦妥離婚登記,就會返家,蕭女雖不想離婚,仍找了前夫吳男及媽媽擔任離婚證人,蕭母說,「女兒打電話跟我說要離婚,因我住台南,所以叫女兒簽我的名」,但坦言與吳男均未以電話或當面向李男確認是否願意離婚。

李男則主張,當初結婚是被蕭女激怒,「是男人的話,就跟我結婚」,他賭氣之下才會請同事蔡男擔任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但蔡男並不知道他的結婚對象是誰?後再請蕭女將證書拿給她前夫簽名,2證人均未確認他與蕭女是否真想結婚,認為此婚姻無效。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登記結婚或離婚,均須以有2位以上證人書面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且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結婚或離婚真意,因此認定李男與蕭女結婚、離婚不符民法要件,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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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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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