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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婦人將車停在路中央影響交通,警方通知她前來移車,發現渾身酒味,因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吳婦強調酒是在家裡喝的,沒有酒駕,法官認為警方舉證不足,判吳婦無罪,可上訴。

吳姓婦人今年1月19日晚上7時許開車返回屏東車城鄉住處時,竟把車子停在家門口馬路上,因影響交通,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當晚9時左右,警方聯絡上吳婦把車子移開,警方卻聞到吳婦身上有酒味,認為吳婦酒駕亂停車,遂對吳婦酒測,達0.3毫克,明顯超標,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該案進入法院審理時,吳婦向法官辯稱她是返家後才喝酒,她開車回家時並未飲酒,因到了家門口,發現有車子停在她家前,她進不去,才暫時把車停在比較靠近馬路的位置,未如警方所指的將車子停在馬路中央,警方叫她移車時,未問她酒駕的問題,直到她移完車後,才對她酒測,並不合理。

法官認為,2名員警堅稱吳婦坦承酒後開車回家,因不勝酒力才把車子停在路中央,但警方卻未對吳婦供詞錄音,甚至連車子違停路中央的照片也沒有,光靠警方證詞無法證明吳婦所犯罪行,應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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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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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