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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85年修法後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不再僅得由
單方行使,亦得協議由雙方任之。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之
所謂共同監護,即指有關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須由
兩人共同決意始能為之。
但是該制度於實務上運作常發生問題,由於什麼事情都要由兩人
決定之,反而導致雙方常產生爭執,到最後受害的還是該未成年
子女。
故個人並不建議用共同監護的方式來決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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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85年修法後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不再僅得由
單方行使,亦得協議由雙方任之。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之
所謂共同監護,即指有關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須由
兩人共同決意始能為之。
但是該制度於實務上運作常發生問題,由於什麼事情都要由兩人
決定之,反而導致雙方常產生爭執,到最後受害的還是該未成年
子女。
故個人並不建議用共同監護的方式來決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