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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
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就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94台上297判例)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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