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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棄妻離家17年,法院判付生活費。」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98.html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桃園市李姓婦人和丈夫結婚近40年,她向法院指出,丈夫17年前就棄家不顧,與小三同居,她和丈夫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由丈夫出租收取租金、花在情婦身上,卻對她的生活不聞不問,害她經濟陷入困境,向法院聲請丈夫每月應給付2萬元生活費。

法院審理時,李婦丈夫表示,雙方既已分居,就應該各自生活,沒有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的問題,且多名子女已成年、有穩定工作,有的和妻子同住,扶養費可以找子女負擔,妻子向他索討生活費於法無據。

法官則以夫妻互有扶養義務,李姓婦人年逾60,無工作收入,名下無任何財產,法官依桃園市低收入戶資格為14千餘元,裁定李婦丈夫每月付這筆生活費給髮妻。
〔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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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