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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PO男方搭訕信上網  侵害著作權判賠1萬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搭訕信具原創性,隨意公布會觸犯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洪姓女子將男子搭訕信件內容PO網公開,已侵害陳男的信件著作權,維持一審洪女需賠償1萬1千元的判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心儀洪姓女子,100年10月間在高雄誠品書店裡,偷偷將寫有個人電郵信箱的搭訕紙條,丟進洪女包包,洪女寫email回覆陳男,因拒答陳男詢問年次及住址等個資,遭陳男回文痛罵:「妳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莫名其妙」等。

洪女挨罵後,將搭訕過程始末及兩人電子郵件內容,相關內容全數PO在PTT高雄版上,還公布陳男的email帳號,及網友提供在政大書城發生同樣事件的影片。

陳男向洪女提告妨害名譽,一、二審均認定,洪女只是抒發情緒,不構成公然侮辱。陳男改提民事侵權告訴,一審高雄地院認定,陳男的信件內容具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障,判洪女需賠償1萬1千元;洪女不服上訴被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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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